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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1970年01月01日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2014.8.2.

豫人社职称〔201411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14828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但不符合专业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不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所学专业不符合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50周岁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六)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三级、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七条   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学科教学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三维目标的落实,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四章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三)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估至少2年为优秀。

    (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硕士研究生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园)级或以上表彰。(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学反思,201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作为主要完成人,至少参与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县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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