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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九届省纪委三次会议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纪律和工作纪律,建设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严肃人事纪律,规范用人秩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负着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人事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科学用人,因材施用,是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管理、科室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保证人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增强用人的严肃性,严格执行用人政策、纪律和程序,规范用人行为,防止因违规用人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和造成的不良社会反映及后果。

三、强化工作纪律,规范日常管理

(一)认真开展在职人员的清查梳理

各单位对现有在职人员要逐人进行清查核对,建立定人、定岗、定责等管理台账,做到编制台账、人事台账、工资底册与在岗情况四对照。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工作人员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形式长期离岗,原已批准的,要立即纠正。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岗者,一律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按规定计发各类假期工资

1、严格考勤制度。工作人员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上下班签到,定期公布考勤情况,考勤资料至少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和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与考勤挂钩,制定对无故迟到、早退人员的处理办法。

2、严格请销假制度。单位不得随意批假或超时限批长假。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请假,要严格按照豫人薪〔199915号文件规定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因病需休假,要严格按照豫人薪〔199914号文件规定计发工资。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

3、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单位应保障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权利,并按规定享受假期待遇。

(三)加强对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的管理

经组织批准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含单位内退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离岗休息,单位要妥善安排,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单位要将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名单及管理办法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有创业意愿且符合《中共登封市委组织部  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登发〔20099号文件有关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登组发〔200926号)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加强减员管理

对退休、调出、亡故、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各单位要及时报人社、编办、财政部门办理核减手续。人社局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每半年联合会审一次,认真核实,有错必纠。

四、对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退休规定。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于到龄次月起停发在职工资待遇。凡超过退休年龄,且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再办理考核、工资晋升等手续。

(二)鼓励辞职(辞聘)后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离岗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辞聘)手续,可选择将其档案转移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代管: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照事业形式建立考核、工资晋升等档案资料;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本人按同等条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可按同等条件人员计发退休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代管人员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签订代管协议。今后国家和省、郑州市有新的政策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本条意见不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解聘的人员。

(三)单位不得私自借调外单位人员从事本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同级或上一级及其他单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借调手续。对因公外出及借调、抽调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四)认真执行惩戒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受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人员的处理规定,严禁带“病”使用,带“病”提拔。公务员(含退休)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及受到纪律处分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人社部发〔2010105号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工资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含退休)受到纪律处分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268号和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工资处理。

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等处罚的,立案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进行工资等相关手续的处理。凡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对干部职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拿薪不上班”,“在编不在岗”等问题的出现。今后凡出现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问题的,将对其所在单位责任人给予停职、免职,根据查实情况,直至给予撤职处理。对涉及的股级及股级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如果其严重性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按规定对当事人处理的同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登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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