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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1日

    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我市根据实际,义务教育学校从2010年1月1日起完善了从2005年11月实施的绩效工资,非义务教育学校从2012年7月1日起按现政策完善绩效工资。现就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我市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
    按照国办发〔2011〕37号、 豫政办〔2011〕136号 和郑政办〔2012〕129号文件精神,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我市非义务教育学校从2012年7月1日起按现政策完善绩效工资,人社局将本次事业单位津补贴调整的增发额(人均每月300元),加上年终一次性奖励(本年度只发基本工资)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市核算占19.2%),由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二、为什么绩效工资总量要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现在,我市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补贴四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是发挥工资激励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体现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不能平均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我市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郑州市核定,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学期发放。
    三、为什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应当先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随月发放由郑州市确定项目和标准,其余30%总量作为奖励性绩效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再次分配,每学期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四、2012年下半年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怎样核算的?
    我市非义务教育单位从2005年11月至今一直实施绩效联酬,方法是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按比例从津补贴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目前,中学高级教师每人每月是584元、中级教师每人每月是487元、初级教师每人每月是412元,占津补贴的25.29%。而本次事业单位津补贴调整的增发额,加上年终一次性奖励(基本工资)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市核算达到占19.2%。如果将原留出的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额度加上本次事业单位津补贴调整的增发额和年终一次性奖励,总额度将达到大约45%。依照政策,2012年下半年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应按总额的30%的比例核算,即再从原留出的绩效工资额度中划出10.8%,加上本次事业单位津补贴调整的增发额和年终一次性奖励的19.2%。
    五、学校应如何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学校应当按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首先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分配程序。分配办法的制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第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建立在科学有效绩效考核的基础之上,从学校实际出发,科学设置考核载体,使之与绩效工资分配密切衔接,适当接开分配差距,避免随意性,确保公正性。第三,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向工作量较大、业绩优秀的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第  四,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关系。
    六、如何理解实施绩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绩效考核结果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对树立正确的分配激励导向起着决定作用;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对于引导教师全面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关键的导向作用。学校绩效考核的目标是服务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核心是为了激励教师,引导教师提升素质。因此,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基础就是要先做好绩效考核。首先,绩效考核要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既重激励,也讲约束,以正面激励为主。其次,要把教师专业发展和全面成长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导向之一,引导教师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将自身成长与学校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第三,实施绩效考核要坚定不移地强调教师的主体地位,让教师真正参与到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来,充分听取教师意见,团结广大教师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
    七、如何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的制度和教职工民主参与是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首先,要真正树立起尊重广大教师、依靠广大教师的的思想观念。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一定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认真讨论,群策群力,学校领导不允许搞一言堂。其次,确保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按既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方案一旦定下来实施,就要严格按方案执行。经过实践,对于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完善,确实需要调整的方案和办法的,要按照规范的程序修改。第三,绩效考核方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必须在本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绝不能暗箱操作。第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必须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每位教职工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分配结果要经得起全校教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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