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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6日

豫政办 〔2009〕1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清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入21世纪以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均衡发展迈出新步伐;普通高中保持平稳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持续提高,高中教育的瓶颈制约基本缓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顺利推进,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近年来,为加强中小学管理,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还有加重的趋势;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书本知识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社会氛围和体制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创新型河南、加快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全省中小学管理和素质教育水平,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明确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办好每一所学校,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4.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课时。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得违规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任何学校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5.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6.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原则上省辖市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期不超过1次,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30%。学校层面的考试由省辖市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准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7.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不准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市示范性高中应起带头作用,模范执行规定。

  8.严禁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切实减轻学校和教师的升学压力。要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9.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以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杜绝饮食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10.加大教育投入,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加强教育经费统筹,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各级财政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教育费附加要做到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肃查处各种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强中小学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撤点并校要稳妥慎重,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农村偏远地区、山区要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避免因合点并校出现学生上学难和大班额问题。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中小学生的寄宿需求。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镇新区建设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做到中小学校与城镇新区、新建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加快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力争用3―5年时间,使全省小学、中学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下。

  12.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严禁有编不补、空编不用和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用足用好现有教职工编制,空出的教职工编制每年都要及时补充,严格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调整教职工编制要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给予倾斜,并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编制需求。符合规定,确需增加教职工编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地方、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代课教师。积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加强校长和教师交流力度,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与培训,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禁止有偿家教。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待遇。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将落实学生减负要求情况纳入中小学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坚持依法办学,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校内各项制度,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常规。加强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要落实和理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体制,按照专家治校原则,选好配强中小学校长。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4.深化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评价标准的评价办法,坚持发展性、全面性、激励性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教师、学校和区域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以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评价制度,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实施水平、教育教学效果、学生课业负担和身体素质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学校评价制度。在完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教育投入、教育质量、普及程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区域性教育工作评价体系。

  15.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体系。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学生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注重优化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合理安排孩子的课外学习与生活。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

  四、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坚持把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研究制定本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级政府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17.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8.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内违规办学行为监测、举报和问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9.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不炒作高(中)考状元及学校的升学率,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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